捉姦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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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12 16:46:54)
男裸睡、坐車乘機揩油 女主管控性騷獲不起訴

新竹1名余姓男子(36歲)遭1名女主管指控,去年12月間她想挖余男到公司上班,將他載到她家聊天時,談到深夜,余男在女主管家睡覺,結果女主管洗完澡出來,發現對方裸睡,還故意露出下體讓她看,隔幾天她騎機車載余時,余在後方襲臀,還將手放在她的大腿內側。檢方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,不予起訴。33歲的女主管指控,2016年12月間,她想開發余明達作她的下屬,因此將他安置在她的租屋處,結果他要她幫忙洗衣服,幫他出錢。當天她外出買東西,回來發現他已經睡著了,看到他沒有穿衣服及內褲睡覺,她很兇的問他,為什麼沒有穿褲子躺在床上,故意露鳥,她轉頭過去,等了3分鍾他才把褲子穿上。隔天她騎機車載他往去公司,他故意裝痴困,用手故意碰臀部,煞車時故意熊抱我,可能有下體生殖器的碰觸,要求他把手拿開,他又故意把手放在我大腿內側。由於原告均未到案說明,因此檢方依原告證詞發現,女子發現對方裸睡,當時被告已睡著了,沒辦法對她進行性騷擾;女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,考量乘客為兼顧行車安全,於駕駛人煞車時,後座乘客因反作用力,致手臂與前方駕駛人身體及大腿部位有所接觸等情節,合乎常理,因此無法單憑原告單方指述,即認被告有性騷擾之行為,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,因此予以不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