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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12 16:38:47)
故障車未作好警示標誌 小心造成2次傷害

基市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,駕駛小貨車由62快速道路,往萬里方向行駛時,因車輛故障打滑,與游姓男子自小客車發生擦撞,小貨車故障,無法駛離車道,游男則在自小客車後方約30公尺處,放置三角架警示標誌,李姓拖吊車司機到場時,一時疏忽直接走進車道上,詢問是否有人受傷,此時,有2輛車經過事故現場,見前方車禍,趕緊減速慢行。詎料,其後方邱姓男子駕駛大貨車,因未保持安全距離,反應不及,追撞前方車輛,好像碰碰車一般,一輛追撞一輛,拖吊車司機閃避不及,被撞受傷,吳男、游男及邱男,被警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移送。此事故由吳男、游男引起,吳男辯稱,三角標誌放在駕駛座後方,因車門損壞打不開;游男則辯稱,自己有放置三角標誌,而邱男坦承煞車不及肇事。依規定,汽車發生事故時,應將車輛滑行到路肩,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,並應在故障車輛後方50至100公尺處,設置故障標誌;若車輛無法滑離車道時,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,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,設置故障標誌警示。檢警調查,雖然李姓拖吊車司機貿然走進車道,才被撞傷的,本身也疏失,但3名被告確實有過失責任,全案偵結,3名被告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