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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12 16:35:00)
遭姐妹控猥褻 女兒證詞不一父子同判無罪

新竹縣1對45歲及19歲的父兄,2014年間遭年僅11歲及8歲的姐妹花指控,父親分別對2姐妹襲胸、摸下體,甚至脫掉姐妹的衣褲緊抱。由於18歲的哥哥有樣學樣,竟跑到妹妹房內摸其下體,因20歲哥哥發現弟弟對妹妹亂來,出言制止。後來祖母得知,怒斥孫子不准到孫女房內。8歲的女童到校後,向老師表示下體疼痛,才詢問2姐妹,發現事態嚴重,緊急報警處理。這對父子也遭新竹檢方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嫌起訴。不過,這對父子均否認對自已的女兒、妹妹猥褻。其父表示,他完全沒有做這種事;而哥哥則表示是跟妹妹玩時,不小心碰到她的下體。案經新竹地院法官調查,11歲姐姐出庭供詞與檢警訊問時前後明顯不一,而其家人也證稱11歲姐姐沒說過遭到父親猥褻。8歲的妹妹也供詞不一,無法清楚說出遭猥褻地點,而證人證詞也前後不一致,因此法官認定兩姐妹及證人的證詞有瑕疵,且沒有其他積極證據佐證,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這對父子無罪。